澄清!別被不實新聞誤導!(二之一)

澄清!別被不實新聞誤導!(二之一)

地面型光電下的土地覆蓋黑布,是為保護土壤免受侵蝕、乾旱

關於中天新聞於今年 8 月 6 日網路《民間特偵組》節目第 97-2 集【獨!光電契約藏”貓膩” 20年地主恐拿不回農地的秘密】之報導內容不實的部分,本協會提出澄清聲明,以正視聽,避免事實被誤導、扭曲。說明如下:
一、針對該節目所指太陽能板下土地鋪設黑布,植物會長不出,以後土地無法再耕種,並無所謂「農電共生」之實。
  節目所稱「黑布」即為鄉間農園常用的「防草布」或稱「抑草蓆」,農友常用來覆蓋地表,保護表層土免受侵蝕、乾旱,並抑制雜草生長,不會影響土質,亦不會影響以後的耕種。「抑草蓆」可說是農友們的一大利器,諸多優點摘列於下:
  1. 減少蟲害與抑制雜草如銀黑地膜有反光的特性,閃耀的銀色反射光使蚜蟲等怕光的害蟲不敢接近,進而減少病蟲害的發生;地膜朝下的黑色面阻隔光線,可以抑制雜草生長,減少除草劑的使用。
  2. 減輕病毒病的發生:塑膠地膜阻隔了土壤汙染,能大幅減輕病毒病的發生。
  3. 提高土溫地膜覆蓋在冬春季節有提高地溫和保濕的作用。地膜覆蓋的土壤表層的溫度,比露地提高約 2℃~3℃,可促進蔬菜早出苗、早發育,因此在春天可以提前播種或提前定植 10~20 天。
  4. 抑制土溫劇烈變化夏季覆蓋銀黑地膜,可抑制土壤溫度上升;冬季覆蓋銀黑地膜,可抑制土壤溫度下降。
  5. 改善土壤的物理性狀地膜覆蓋下的土壤比不覆蓋的更鬆、更透氣。尤其是降雨後,可防止土壤板結,改善土壤理化性狀,土壤中氧含量會比露地的高,從而有利於植株根系的生長。
  6. 防止水土流失由於塑膠地膜的保護,在暴雨時,土壤不易被雨水沖刷流失。
  7. 減少水分蒸發因為塑膠地膜的保水作用,可以增加土壤濕度。
  8. 提高肥料利用率,增加土壤養份地膜覆蓋可防止日曬雨淋,使肥料不致流失。同時因為土溫調節,加強植株根系的吸收能力。由於土壤溫度、水分條件改善,有利於微生物的活動,進一步促進土壤有機物和礦物質的分解,土壤養份增多。因此,地膜覆蓋可以充分發揮肥效。
  9. 防止土壤鹽漬化地膜覆蓋後,由於土壤水分的移動是由下往上移動,表土的水分含水量高,相對降低了土壤鹽分含量,從而起到抑制鹽分的作用。
  10. 促進作物提前上市由於地膜覆蓋對植株地下部分及地上部分的調節作用,促進作物生長,使成長期提早。尤其冬春季栽培作物的前期產量增加,更可大幅提高總產量。
二、針對該節目所指太陽光電案場入侵農地,光電案場一租 20 年,有些農民擔心 20 年後,是否還能務農?
  一般光電案場土地租賃契約內容會敘明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業者將提前6個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另訂光電租賃契約(續約與否)。若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欲收回自用,契約因屆滿而終止時,業者應將租賃標的物於6個月內回復原狀,並交還予土地所有權人。回復原狀之作業期間仍按月給付租金,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業者協助將原事業計畫廢止後恢復為使用地類別(恢復原屬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以利地主持續務農或養殖。
三、該節目指稱光電板基樁 3 層樓高,壓路機直接夯實,導致下雨土壤無法吸水而徑流四處造成水災。
  太陽能案場於打設基樁前須進行整地作業,一般以挖土機為主要施工機具,以進行障礙物清除,壓路機使用亦僅為地表面整平以提高整體施工度,對於現地土壤並未進行其他夯實行為,故下雨土壤無法吸水並非事實。另外對於太陽能案場於設計時,並未就原地面高層進行挖填變動,於維持原地貌下遇有發現徑流水溢至隔壁鄰地情事,本公司亦會採取提高邊界土堤與設置導水土溝方式因應。目前並無因徑流四處流造成水災情事發生。
四、該節目誤指國產署把原本租給農民的地,變成太陽能廠商委託經營,但不寫明委託「誰」經營,所以農民不敢承租,太陽能電纜就埋在土地裡。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之規定,若屬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且已委託經營給業者,則無法出租予農民。反之,若已有農民合法承租,則應由業者協調原承租人放棄承租,若未完成協調,亦不影響原承租人使用權利。所以若為國產署管理之水利用地,業者欲申請埋設電纜,須確保不得破壞水利構造物,亦不得妨礙原灌溉或排水之用途。若採取水利用地設置管線時,皆會提供合法之審查文件供相關單位審查,並取得許可後方進行施工。
五、節目謬指太陽能廠商破壞農地,用低階混凝土埋管線,水沖刷後泥沙流出影響排水。
  關於太陽能電纜埋設疑慮,一般業者會考量因應 20 年之使用需求,依據台電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設計,電纜外部使用 28 天抗壓強度 175 kgf/cm2 之混凝土保護,回填部分採用 80 kgf/cm2 低強度混凝土(CLSM),管線上方皆有警示帶標示,且因維運需求通常設計於隔離綠帶範圍內,對於土地使用上安全無虞。又達 28 天抗壓強度之混凝土遇水沖刷不會產生有泥沙流出影響四周排水狀況發生。
六、節目內容報導屏東農民與光電商契約內容中,寫明提前解約計算方式為年租金十倍懲罰性違約金實在太高(消保法中因企業經營者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金最高也不過 3 倍)。
  影片提及光電租賃契約內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之違約情事懲罰部分,非單單僅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實為土地所有權人(農民)、業者雙方皆有違約責任時須承擔並經雙方合意。
七、節目內容呈現若農民與光電廠商簽訂光電契約,農民須放棄留置權,光電商可利用土地向銀行申請融資。清大科法所翁曉玲教授高度懷疑光電廠商是否利用老農無經驗,欺騙農民簽屬契約。節目中也提及政府若是鼓勵農民將土地承租給光電業者,應該好好輔導農民及其家人,告訴農民若是承租給光電業者時,農民應有的權益。
  光電產業之融資皆以台電購售電契約及光電設備作專案設備融資,其融資架構一般為未來發電之電費收入為融資借款之還款來源,另會提供相關動產設備(如模組等)及專案公司股權設質予銀行,以擔保其債權,故非節目所提使用土地融資。法學博士應當有足夠之法律專業智識去明瞭、秉持無罪推定原則,在無明確事證前,不應先射箭再畫靶,指謫業者用不法手段騙取土地所有權人(農民)簽署光電租賃契約。我們業者於簽約前會提供光電租賃契約供對方審閱,光電租賃契約簽署皆經民間公證人公證,在雙方合意、公開透明前提下辦理,並無教授所指涉之欺騙簽署。